董事会结构:

本公司订定董事遴选制度,全体董事之选任程序公开及公正,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选举办法」、「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及「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二」等之规定,现任董事会组成结构占比分别为 4 席独立董事(57%),3席非独立董事(43%),且符合证券交易法第 26 条之 3 规定第 3 项及第 4 项规定情事。

 

董事会具独立性:

本公司之董事会指导公司策略、监督管理阶层及对公司、股东负责,在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项作业与安排,董事会皆依照法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据以行使职权。本公司董事会强调独立运作及透明化之功能,董事及独立董事皆属独立之个体,独立行使职权。四席独立董事亦遵循相关法令规定,搭配审计委员会之职权,审度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等,据以确实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签证会计师之选(解)任及独立性与财务报表之允当编制。此外,依本公司之「董事选举办法」订定董事及独立董事选任方式实行累积投票制与候选人提名制,鼓励股东参与,持有一定股数以上之股东得提出候选人名单,该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及有无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所列各款情事之确认事项,相关受理作业皆依法进行及公告,保障股东权益,以避免提名权遭垄断或过于浮滥,保持独立性。

 

董事专业资格及独立董事独立性信息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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